我单位(原贵港市墙体资料变革办公室)已于2019年3月13日向你公司作出《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征缴决议书》(贵墙改决字第4号)和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贵墙改决字第4-1号《行政征缴决议书》,责令你公司在征缴决议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纳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并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裁决强制执行,但你公司至今也未实行交纳责任。2024年4月28日,我单位作出《贵港市墙体资料变革站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滞纳金)征缴决议书》(贵墙改决字〔2024〕第2号),经过邮递、贵港市政府门户网和贵港市住建局大众号公告的方法再次奉告你公司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和滞纳金的征缴事宜,但至今你公司既没有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则的期限内到贵港市墙体资料变革站交纳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和滞纳金。我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催告你公司在接到本告诉书后十日内到贵港市墙体资料变革站自动实行《贵港市墙体资料变革站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滞纳金)征缴决议书》(贵墙改决字〔2024〕第2号)等事宜,补缴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420062.56元以及交纳滞纳金420062.56元(核算方法:从2017年6月1日起,以应缴未缴新式墙体资料专项基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公司享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如要求陈说、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本告诉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说、申辩定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抛弃此权力。我单位将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